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克拉玛依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2024年11月6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推动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
第三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一)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一)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对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将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一)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四)市统计主管部门可以将对统计数据核查方面的检查、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高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委托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提出请求,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委托行政执法的依据,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同时根据需要刻制专用印章,交高新区管委会使用。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书上应当加盖双方单位行政印章。
第八条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执法的范围、权限、期限以及法律依据等进行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委托事项执法活动。
委托机关应当指导受委托单位开展相关委托事项执法活动,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委托事项执法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十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受委托单位依法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