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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以来,为深化开发区(园区)改革,推动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市委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明确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开发区(园区)。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高新区高质量发展需求,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目的与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克拉玛依高新区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无法律依据的问题,确保相关事项依法依规实施,2024年7月,克拉玛依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起草《规定》,市司法局全程参与并进行专业指导;8月,克拉玛依高新区管委会形成《规定(草案)》,并于8月22日至9月22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建议。11月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所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重点围绕园区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条、行政处罚事项4条、行政执法事项6条。
(二)关于委托的程序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时,各有关部门和克拉玛依高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就委托执法事项签订委托书,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执法单位信息,以及委托执法的范围、权限、期限以及法律依据等进行公告后方可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关于对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四、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
克拉玛依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余坤
日常解读人:
克拉玛依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主任 陈江华
咨询方式:0990—7581186
克拉玛依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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