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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解读说明
《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解读说明
一、制(修)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克司规〔2021〕1号)要求,我局在充分总结原《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1年版)文件实施经验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内容
(一)文件名称修改
将原《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文件标题修改为《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使文件标题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
(二)甄别适用《清单》的违法行为
删除了原文件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内容1项(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新增了1项(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通过简案快办,助推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名词用语
本《清单》中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的名词用语。根据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八十二条条文解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我局在本《清单》中明确了1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二项内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结合实际执法,我局设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不予处罚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检查被发现;3.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关于从轻处罚清单。我局在本《清单》中明确了1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条第一项内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三项内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我局设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从轻处罚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已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记录不属实的除外);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三)关于减轻处罚清单。我局在本《清单》中明确了2种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条第一项内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二项内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本条第五项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我局设定第一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减轻处罚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已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但不符合规定;3.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我局设定第二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减轻处罚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正常运行,但未按期修订;3.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四)关于免予行政强制清单。我局在本《清单》中明确了1种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设定本条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已经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3.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五、施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同时废止。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六、解读主体、解读人
(一)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
(二)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侯少华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白 伟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七、联系方式
0990—624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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