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

日期:2021-10-10 来源: 访问量:
字号:

一、出台背景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为解决我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成果,促进健康克拉玛依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原则: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或药物灭杀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二)职责划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等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履行防制病媒生物的义务,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服务与指导工作。

4.宾馆、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设施,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建立工作档案。

5.油田作业区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设施,对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垃圾站、车辆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

(三)工作机制:《办法》明确了常态化下的运行机制。

1.建立政策保障运行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为所需人员、设备、监测等提供政策保障。

2.建立各司其职的运行机制。市、区政府各单位、行业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3.建立全民参与的运行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社区(村)组织开展的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治理活动。每周星期五(工作日)为爱国卫生大扫除日,开展全民参与的常态化环境治理。

4.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监测等工作。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对防制药品进行严格管理,经专业指导进行安全施药;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消杀、监测等服务。

5.建立日常性监督的运行机制。一是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各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态度恶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二是有关部门未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健康教育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吴  德  市卫生健康委健康教育所所长

日常解读人:赵忠年   市卫生健康委健康教育所综合科科长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