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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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日期: 2024-07-15 10:13 来源:市审计局 访问量: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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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 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拟订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营运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本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本级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政务公开、宣传、信访、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群、安全、财务、资产管理、接待、等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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