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平台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举报监督。
二、举报平台受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重点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6.对外地或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7.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8.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9.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10.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1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1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1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1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6.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17.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18.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三、举报以上信息,举报主体应提供与举报信息的相关说明等举报基本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等举报要件。
四、举报主体应当实名,并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本栏目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举报人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