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履行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工青妇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重组。
(五)负责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拟订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工作;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查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指导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综合协调、文秘、会务、信息、档案、督查、信访、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公务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监管企业人事工作。研究拟订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按照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监管企业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二)党群科。负责机关和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纪检巡察等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担机关、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监管企业综治维稳、民族团结、宣传、平安建设等工作。协调监管企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三)财务监督与业绩考核管理科(企业监督科)。拟订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等制度。承担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承担国有经济和监管企业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承担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指导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工作。督促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和监管运营情况报告工作。承担国有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工作。承担监管企业业绩考核管理工作,分类完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承担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四)资本产权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职责调整为。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规范性文件。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承担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展方案等工作。负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指导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负责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负责外部董事日常管理。拟订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审核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承担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开展下岗职工安置工作。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和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指导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监管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