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相关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人群基本住房需求的职责。拟订全市住房发展政策,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信息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维修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指导、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物业服务招标活动实施;拟订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物业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物业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监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标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承担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职责。组织、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自治区行业标准、定额,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计价标准、工程造价指标经济参数并定期发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执行自治区有关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七)承担拟订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计划职责。负责编制、审核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城镇建设资金;参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参与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监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八)承担推进规范村镇特色建设的职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制度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村镇建设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特色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绿色生态环境的整治、改善和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及村镇建设的统计工作。
(九)承担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城镇供水、排水、供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管线等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报审;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开展及审查工作,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监督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上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协调和调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协调各区、各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的统筹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文电、会务、信息、宣传、信访、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群、接待等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市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配租配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指导资金使用并监督实施。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产交易和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承担危险房屋鉴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物业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及评定、投诉受理处理等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各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建立物业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物业行业统计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建筑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机关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评优工作;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建筑节能与设计管理科(抗震办、建设工程消防监管科)。负责组织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政策、发展规划;组织监督实施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和新型建筑材料(含散装水泥、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监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上报工作。
(七)城乡建设科。拟订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及村镇建设的行业政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监督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管理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成区内防涝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许可、环卫行业特许经营许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建设及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八)计划规划科。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规划、城镇建设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提出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编制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重大建设项目或涉及民生改善的基础设施完善项目需求申报、审查和论证工作;负责权限内的项目前期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负责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九)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查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负责违法建设治理的统筹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普法、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
(十)财务审计科。负责拟订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预算的编报工作并监控、检查和评价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资金管理、调度及监控资金的投入;负责编制、审核及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负责审核、监督检查各部门服务、设备及维修类项目的计划、采购、合同等事项;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各部门的预算使用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