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统筹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负责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的有关要求,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合理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指导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和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推动全市机关服务单位的改革发展。
(三)负责执行对公房、公车等应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属公有资产配置标准,对市属公有资产进行配置、管理、运行维护保障和实物资产的清核盘点;指导监督各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承担市本级的内宾接待服务工作;承担市本级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接待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负责配合财政部门设立机关运行经费功能分类科目,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所需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开支标准;履行对所属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承担市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承担我市各驻外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会务、信息、政务公开、宣传、信访、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驻外机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完成局属单位、驻外机构各种设备购置、更新、报废、大修的审批工作;负责收款票据的申领、保管和核销工作;参与相关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局属单位、驻外机构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完成市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基建、维修资金。
(三)公共机构节能科。负责市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条例,推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
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拟定市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制度规范、管理标准,并配合组织实施;负责协助市级党政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