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制定价格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24〕21号
为规范我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执行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规定,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具体包括:
(一)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和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二)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三)辖区内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四)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五)供热价格;
(六)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七)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八)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九)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十)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十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十四)公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十五)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十六)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十八)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十九)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标准);
(二十)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十一)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以上定价内容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定价目录动态调整。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工作
申请人(指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由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要向价格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定(调)价格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2. 定(调)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 建议定(调)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金额;
4. 与定(调)价格相关的生产经营成本、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表等有关数据资料;
5.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定(调)价工作
1. 合法性审查。根据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报告,开展合法性审查,具体包括:一是申请定(调)价事项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二是核实申请报告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
2. 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对经营满1年及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没有正式经营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商品或服务不具备开展成本监审条件。
3. 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4. 听取社会意见。制定价格过程中应该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利益关系方意见,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新发改规〔2021〕17号)范围的商品或服务,按规定召开听证会,未经听证不得定(调)价。
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价格对社会经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6. 形成制定价格方案。履行1—5条规定程序后,结合社会承受能力,提出初步价格调整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市领导审议。将修订完善的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规定,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发实施。参照疆内其他地(州、市)政府审批流程,按照制定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应程度,将集体审议方式分为市价格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两个层级。具体审议程序如下:
1. 对社会影响面较小的定(调)价商品或服务,采取召开价格专题会议审议方式研究。具体包括: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中涉及:机场、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影响面较小、由政府投资建设、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2)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4)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5)危废处理收费标准;
(6)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7)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标准。
由价格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定(调)价方案,市人民政府授权分管市领导组织召开价格专题会议。价格专题会议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市领导召集并主持,组织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相关利益方参加。经价格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委财经委员会,并按程序印发实施。
2.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或垄断经营,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商品或服务,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具体包括:
(1)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和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2)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3)辖区内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5)供热价格;
(6)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7)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8)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9)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10)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1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中涉及全市范围内实行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收费细则;
(12)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4)公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1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6)其他在价格专题会议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商品或服务。
由价格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定(调)价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按程序发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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