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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制定克拉玛依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构建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供销市场平衡发展,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在认真调研、成本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
坚持保障民生。充分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主要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天然气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一)价格构成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购气价格按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本实施办法中表述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其中: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首次实施联动机制时,基期为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按照《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购销差率按4%核定。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配气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如下:
1. 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2年。
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
2. 集中供热用气
联动周期: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启动条件:集中供热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
3. 非居民商服用气
联动周期: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
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
4. 工业用气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工业用气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工业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减少供气环节,稳定天然气供应气量和价格。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四)价格联动的申报程序
当达到价格调整启动条件时,各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包括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结合企业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新发改规〔2021〕17号)等相关规定,联动机制建立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四、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控气源成本。各区、各市属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机制落实工作,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协调,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与上游销售企业沟通,合理测算我市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利用富城能源LNG应急储气站,提升我市天然气供应调节能力,降低使用额外高价气风险。
(二)研究政策扶持,稳定供热成本。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增加供热业务面积、调整供热燃料结构、企业绩效考核中认可配气费支出等方式,减轻因天然气价格持续上涨对集中供热企业带来的经营压力。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与上游销售企业沟通,增加我市管制气合同气量,降低集中供热用气成本。
(三)加强配气监管,保障机制运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输配气价格监管,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科学合理核定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对配气价格校核一次。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定调价所需资料,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形,视情节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兜牢民生底线。探索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标自治区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分档气量。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制定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可采取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实施精准补贴,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做好政策宣传,维护市场稳定。各区、各市属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包括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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