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1. 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的民间纠纷;
2. 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3.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专业和特定区域内的民间纠纷。
二、人民调解小组的设立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自然村、小区、楼院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
1.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2.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
1.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2.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原则和纪律,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一般矛盾纠纷:对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采取法理情相结合等方法,及时就进行化解,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以及其他等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对涉及当事人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转刑等矛盾纠纷,应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衔接联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合力。
2.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风险隐患。
3.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4.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做好各类信息统计上报。
5. 严格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人民调解案卷规范化制作。案卷实行“一案一卷”,做到申请、登记、调查、取证、调解、协议、回访及其他相关材料要素齐全、归档有序。
6. 对人民调解成功的纠纷及时回访,做好回访记录,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巩固调解成果。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
1. 负责调委会的全面工作。
2. 负责调委会的思想政治工作。
3. 负责调委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工作。
4. 组织调解员抓好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
5. 负责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6. 定期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汇报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七、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调解员在调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 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
2. 做好已发生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3. 做好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4. 做好各种基础资料的整理、上报、存档工作。
5. 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八、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应有下列行为:
1. 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2. 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 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 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5. 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1. 预防矛盾激化,积极疏导,力排隐患;
2. 刻苦钻研业务,丰富知识,善于总结;
3. 恪守职业道德,热情接待,保守秘密;
4. 忠于法律事实,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十一、人民调解员罢免解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1. 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2. 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 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4. 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5. 自愿申请辞职。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