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行为及行政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机构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行政决定和其他疑难、复杂行政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对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负责。
本办法所指法制机构为局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疑难、复杂行政决定:
(一)申请强制执行;
(二)拟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部门的案件。
(三)拟作出认定或不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视同工伤(亡)的认定决定;
(四)对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意见相反或不一致时,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五)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六)领导交办审核的其他疑难、复杂行政决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科室在拟定重大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前,应当及时将案卷或其他相关材料移送政策法规科审核并提交情况说明,政策法规科对送审案卷进行登记。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自收到案卷或其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在审核意见表中填写法制意见向相关部门、科室进行反馈。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审核拟处罚的幅度是否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人社发〔2014〕20号)规定相符。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卷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当、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根据具体情形提出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部门、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法制机构应当出具重新审核的书面意见,并对产生异议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由法制机构的分管领导或提出异议部门、科室的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按照本局重大决策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科室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二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