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法治人社”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克拉玛依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克政办发〔2019〕6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事前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执法流程图、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三)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政务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服务承诺等信息。
事中公开:
(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的,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示;
(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
(三)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监督渠道等内容。
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结果进行公示,主要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案情摘要;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依据和结果;
(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号、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日期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以单位门户网站、本级政府网站公示为主,新闻媒体、办公场所公示为辅,也可以通过“信用克拉玛依”、政务服务网、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产生部门应及时采集执法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需新增或更新信息的,信息产生部门应制作公示材料提交信息发布部门;需撤下信息的,信息产生部门应向信息发布部门提出撤下意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合法。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10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按照“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用人单位或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用人单位或市场主体,依法作出处理后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执法行为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四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发布执法信息的人社部门提出纠错建议。发布执法信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其有关结果。
第十五条 发布执法信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纠错建议接收途径、接收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涉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发布执法信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告知其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发布执法信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公示不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