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届〕第32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小快灵”立法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8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小快灵”立法办法
(2025年11月1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效,增强立法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快灵”立法,是指立法内容调整事项单一、选题小,立法过程机制活、程序快,立法形式灵活、体例新、条款少,实施效果好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小快灵”立法各项活动,包括立项、起草、审议、公布、解释、评估、清理等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快灵”立法项目名称一般采用规定、决定等形式,在体例结构、条文表述等方面可以不受立法技术规范限制。
第二章 立项与计划
第五条 权限内“小快灵”立法项目重点从下列事项中进行选题:
(一)贯彻中央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部署要求的紧迫事项;
(二)人大代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事项;
(三)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实践中急需规范的事项;
(四)新兴领域或者新兴行业,改革创新或者先行先试,但立法条件不成熟,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大块头”立法实现法治供给的事项;
(五)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公共领域,以倡导、宣传为目的的非强制性、限制性立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规范的事项。
第六条 “小快灵”立法项目,应当优先从立法规划中选取,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确有必要临时增加的,不受立法规划、计划和数量的限制。
在编制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可以就“小快灵”立法项目单独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小快灵”立法项目库,实行定期征集、动态管理、及时入库。
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对临时增加的“小快灵”立法项目,提出建议的主体应当进行立项必要性、重要制度合法合理性论证,并提供立项论证评估报告和法规草案建议稿。
第三章 起草机制
第九条 “小快灵”法规草案,可以由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起草,也可以由多部门联合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配合开展起草工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
联合起草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在立法咨询基地等场所进行封闭式集中起草。
第十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小快灵”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提请审议前六十日内完成初稿,并在提出法规议案前三十日内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
紧急情况下,“小快灵”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在任务下达后十五日内完成前期调研,三十日内完成草案初稿,六十日内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小快灵”法规草案原则上不分章节,条文不超过二十条,条款之间不作指引性、衔接性规定。必要时,对立法依据、目的、原则以及概括性法律责任可以不作规定。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小快灵”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原则上应当提交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拟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协助起草单位完成调研、起草、修改以及公示、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一次审议、一次表决时,对于意见较多、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小快灵”法规,应当在研究修改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表决。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提请审议前,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五章 公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小快灵”法规一般自公布之日起满三十日施行;情况紧急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应当在草案说明中阐释理由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小快灵”法规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解读,并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第十七条 “小快灵”法规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规定。未在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小快灵”法规的实施列入监督事项,运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报告等方式,督促法规宣传、贯彻和实施。
第六章 解释、评估与清理
第十九条 “小快灵”法规施行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请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安排提出立法解释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实施谁评估”原则,“小快灵”法规优先纳入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在法规施行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开展立法后评估。
评估的重点内容是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执法可操作性、社会效果及存在问题。评估报告报主任会议审议,作为法规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小快灵”立法动态清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定期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意见,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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