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1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11月8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和起草、审查和审阅、决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

(三)符合改革创新、精简效能及权责一致的原则;

(四)符合公开公平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送审稿,协调规章制定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规章的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需要提请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制定规章的项目。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建议项目和征集的项目,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起草。

对重要的规章,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专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查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做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三章  审查和审阅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原则;

(二)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经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符合起草要求的,将规章修改稿和审核说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先行审阅;

(二)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者修改。

第十八条  规章修改稿应当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对规章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草案审核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公布。

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一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在市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克拉玛依日报》上刊载。

在市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解释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章公布后,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规章公布一年后的第一个季度,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规章实施后因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或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废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规章被修改、废止的,应当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现行有效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清理和汇编成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pdf

附件: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