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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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日期: 2025-09-15 18:4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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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关(盖章):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

报告日期:2025年8月28日

一、评估对象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5月19日起正式施行的《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克政办发〔2018〕3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估工作准备阶段

1. 成立评估领导小组。根据《克拉玛依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定》,8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考虑、科学安排,筛选与水源地管理相关人员,成立了评估小组。其中分管副局长常洪同志为组长,各区分局、各科室负责人、有关科研院所、相关高级工程师、公职律师为组员。组成人员为:常洪、李振华、柳洋、田鹏、郭锋、王娟、刘军、李立人、刘欣、胡静、陈婷婷、扎西卓玛、郑艺、郑丽萍、牛斐渊、耿立麒。

2. 发布评估公告。2025年8月7日,我局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意见的公告》,登载实施后评估工作相关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渠道意见反馈途径,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截止到8月18日,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针对《办法》的意见建议。

3. 制定评估方案。8月5日,我局制定《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方案》,方案从评估对象、评估组织、评估时间、评估标准、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详细计划,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确保《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全过程完整性和顺利推进。

(二)评估工作实施阶段

4. 开展调查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是城市生命线的关键环节,其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全市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做好评估,我局评估小组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我局组织水务公司、属地区政府对白杨河水库、黄羊泉水库、白碱滩水库、三坪水库、独山子一水源、独山子二水源等8个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实地检查调研,检查《办法》对水源地环境管理约束作用。经检查,各水源地保护规范、水质监测合格、各水源地无排污口。

二是开展问卷调查。根据我市水源地实际,评估小组科学制定《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调查问卷》,问卷共五大部分内容,涵盖《办法》制定及实施全过程,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发改、住建、水务、农村、水务公司、新疆油田公司等单位干部职工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发放调查问卷170份,收集意见建议5条。

三是收集工作落实情况。印发《关于协助提供<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相关资料的函》发有关单位,详细说明了评估目的、重点内容及反馈要求。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公安、发改、住建、水务、交通、林草、农村、财政等17家与水源地保护密切的单位报送《办法》实施以来,各单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反馈,共收集意见建议15条。

四是召开座谈会。8月28日,在市政府2号楼9楼东会议室,我局组织了《办法》实施后评估座谈会,由我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环境科学研究所、自治区驻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局公职律师等10余名水环境管理、水环境专家、水环境监测人员参会。市生态环境局水与土壤生态环境科进行工作汇报,介绍了《办法》主要内容,制定以来水源地保护情况、监督执法情况、水质监测情况和规范化建设情况,有关人员分享了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探讨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后续水源地监管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五是专家评估。8月28日,我局邀请了包括自治区驻克拉玛依监测站高级工程师、中国环科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生态环境局公职律师等在内的多位专家参与此次后评估工作,对水源地保护的环境科学理论、监督与管理、环境监测与评估方法等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们查阅了《办法》实施以来7年的水质监测报告,听取了工作汇报,从专业角度对《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估。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专家们一致认为《办法》在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对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并提出相关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7条,各专家均填写了《评审意见表》。

综上,通过以上方式,评估小组对类似意见建议进行合并汇总,经梳理,共征求意见建议12条,经与上位法进行对比和结合我市实际,并与有关单位沟通,采纳7条,主要涉及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加大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加强水源地属地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对《克拉玛依市突发水生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修订完善、申请资金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生态修复、对饮用水水源地标识牌进行修缮等内容,我局将采纳并在后续工作中组织有关单位加以落实。

5. 进行分析评价。通过水源地实地检查调研、问卷调查、各单位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收集数十份各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克拉玛依市水环境质量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地检测报告》、水源地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检查情况等多种方式,对《办法》执行与实施效果进行了科学评估,如下:

(1)保护区划定。依据《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保护区范围明确,边界清晰,通过设立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等措施,使公众对保护区的范围有了清晰的认识,为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城市发展和水源地实际情况的变化,2021年,经报请自治区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对部分水源地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

(2)保护措施落实。在水源地保护措施方面,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绝对安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了对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严格审批涉水建设项目,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水务部门加大了水资源保护力度,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了水源地的生态流量;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中充分考虑了水源地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可能对水源地造成污染的项目落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减少了农药、化肥的使用;公安部门加强涉水源地相关治安管理工作、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工作,杜绝危化品经过水源地保护区运输;发改委严格审批重大项目,坚决杜绝审批涉水源地保护区相关排污项目;卫健委常态化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确保入户水质安全可靠;水务公司持续加强各水源地巡逻巡查,做好护栏、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切实维护各水源地安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有效减少了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威胁,保障了水源地水质的安全稳定。

(3)监督管理与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了多部门协同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清理,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同时,不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积极申请财政资金,提高水源地监测频次、监测水平和监测因子,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自治区驻克拉玛依市监测部门每月对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分析,为科学决策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此外,我局还组织卫健委建立了水源地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厂水质情况和居民入户水龙头水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经查,长期以来,我市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严格且规范,未发生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案件、未发生涉及水生态类突发事件。

(4)应急处置与能力建设。我局以水源地保护为核心,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突发水生态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新克政发〔2022〕92号),加强各部门应急联动,建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建立了全市30余人的水环境事故应急相应队伍,各单位有应急设备100余套,可以满足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与水源地关系密切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了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同作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了保障。

(5)水质改善与稳定。《办法》实施以来,通过严格实施保护措施,有效控制了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产生,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长期保持在III类及以上,水源地水质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要求和考核指标,为全市各族群众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水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水资源支撑。

(6)公众环保意识提升。《办法》实施以来,我局与市卫健委定期在市人民政府网公示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全市净化水厂水质信息和入户水龙头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确保公众知情权。同时,通过“六·五”环境日、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办法》相关内容,全市各族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积极参与到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来,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良好氛围,为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社会支持。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1. 合法性。《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内容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存在抵触情况,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程序,保护措施,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的规定,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了《办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合理性。《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中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水务、发改、农村、自然资源、公安、财政、住建等部门各司其职,职责分工合理,有利于形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合力。在保护措施设定上:从水源地污染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到末端治理,设定了一系列合理的保护措施,如,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限制农业面源污染等,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求,有助于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办法》实施多年来,我市水源地水质长期保持稳定良好,印证了《办法》是可靠的、有效的、管用的。

3. 协调性。我局将《办法》与上位法律法规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文件一一核对,《办法》在保护区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禁止项目、保护措施、应急要求等方面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法律各项规定保持一致,相互衔接较好,适用范围和对象清晰。全市与水源地密切相关部门形成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管理模式,协调性不断增强,较好的共同推进我市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

4. 操作性。《办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模、保护区划分、调整程序、水质要求、监测要求、公开要求、应急要求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办法》规定了规定了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水质要求,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又如,《办法》对水源地水质监测、保护区标志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办法》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明确划定了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列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管理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5. 规范性。评估小组从逻辑结构上对《办法》开展评价,《办法》虽然没有分章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进行规定,但其各项规定所组成的逻辑结构是科学合理的。《办法》首先对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予以明确,从第一条到第四条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分条规定,逻辑清晰,内容全面。《办法》的规定水源地保护领域划分清晰,逻辑结构严密,对实践操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从表述的准确性上评价,《办法》从法律概念的严谨性上评价,在法律运用方面,用词基本都能符合严谨性的要求,概念不仅表述精确,含义清晰,遵循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要求。综上,《办法》语言表述准确、严谨、规范,条款内容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编写规范。

6. 实效性。《办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通过《办法》的实施,多年来,克拉玛依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持续保持100%,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对有关部门的问卷调查中,全部(170余位,占比100%)参与者认为《办法》实施后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质有显著改善、实施效果良好,有效保护了我市的饮用水水源安全。

同时,《办法》的实施也加强了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2019年,清理拆除了一批历史遗留的、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环境隐患的建筑物,有效减少了污染源,改善了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办法》实施以来的7年,我局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市各族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不断提高,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问卷调查显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达到100%。

(二)评估建议

《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各部门能够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克拉玛依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本单位水源地管理职责要求,在保障全市各族群众饮用水安全、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绿色支撑。

在后评估工作中,通过与上位法对比分析、征求意见、核验监测报告、召开座谈会以及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地评估了该办法的实施情况,认同其总体上是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认为《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继续有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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