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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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克拉玛依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及依据
2021年开始,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全国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并于2024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水资管〔2024〕349号)。根据划定成果,克拉玛依市被划定为地下水超采区,超采区面积1203km²(含兵团团场)。同时该文件明确提出“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具体要求。
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5年10月21日自治区水利厅、兵团水利局印发《关于加强新疆地下水管理有关工作的函》文件要求:“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及兵团水利局备案”。2026年3月25日自治区水利厅、兵团水利局印发《关于公布新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新水厅〔2026〕41号),划定克拉玛依市限制开采区范围与超采区范围相同(含兵团团场)。
二、主要内容
按照划定标准,我市不存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全市共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面积858km²(不含兵团团场),其中,克拉玛依区772km²,独山子区86km²。
三、文件出台意义
地下水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划定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关键举措,为实现克拉玛依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解读主体及联系方式
解读主体:克拉玛依市水务局
联系方式:0990—6225060
线下咨询窗口:克拉玛依市胜利路33号市机关二号楼635室
克拉玛依市水务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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