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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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克拉玛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克公积金规〔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保障灵活就业群体住房需求,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59号),以及《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对原《克拉玛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克公积金发〔2023〕3号)进行系统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自治区政策统一要求。2025年12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作出统一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政策与全区政策上下衔接、规范统一,进一步优化准入条件、缴存规则、提取使用、贷款管理等内容,有必要对原《克拉玛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更好满足灵活就业群体住房保障需求。随着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快速增长,灵活就业人员对住房保障、安居宜居的需求日益迫切。原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与当前政策导向、业务实际和群众期盼不完全适应。通过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着力构建适应灵活就业群体特点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服务机制,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更加公平、均衡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断增强制度普惠性、吸引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多惠及各类灵活就业群体,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提升。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 调研起草。2026年1月启动修订工作,在全面总结原试行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形成了修订初稿。
2. 征求意见。2026年3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2026年4月3日至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
3. 合法性审查。2026年4月15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4. 会议审议。2026年3月25日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6年5月7日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对外发布。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满足各类劳动者住房消费需求,构建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服务机制,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更加公平、均衡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断增强制度普惠性、吸引力,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提升。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涵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支持政策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等相关主体职责分工。
第二章“缴存”。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开立、缴存方式、身份转换、转移接续及利息结算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提取”。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提取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个人贷款”。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章“支持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个税扣除、缴存补贴等支持政策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财务核算”。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资金核算方式、增值收益使用及补贴资金列支渠道。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将适用对象明确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同时明确,在我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缴尽缴、愿缴能缴。
二是进一步优化灵活缴存机制。打破以往按月缴存的单一模式,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由选择按月缴存或自主灵活缴存。将原“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方式,调整为在管理中心公布的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直接自主确定月缴存额,进一步简化缴存规则,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便捷度。
三是进一步统一规范提取政策。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提取政策,覆盖购房、还贷、租房、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场景。同时细化销户提取规则: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自愿参制协议;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后可销户提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是进一步优化贷款支持条件。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购房支持力度,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足额连续缴存时限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除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实行存贷挂钩机制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办理程序、首付比例、最高额度、还款能力评估、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还款等,均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权益相对平衡。支持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我市购房,享受与本地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同等贷款权益。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市政府统筹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精准落地。
二是优化服务管理。持续提升服务效能,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和线下服务渠道,实现业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数字化建设,推进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聚集重点行业和关键人群,依托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融媒体、街道社区、受委托银行等平台,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持续强化政策解读,确保政策精准触达灵活就业群体,切实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缴工作的知晓度与参与度。
八、常见问题
1. 哪些人可以申请参加灵活缴存制度?
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均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2. 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灵活缴存制度?
答:不可以。同一缴存人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在本管理中心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存在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3.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额=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最高月缴存额=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24%。
4.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存储的资金可以提取吗?
答: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提取政策。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缴存使用协议;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后可销户提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只要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满6个月,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同时符合其他贷款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解读主体及联系方式
解读主体: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990—7561011
电子邮箱:klmygjjzx@126.com
线下咨询窗口: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33号政务大厅一楼E区公积金柜台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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