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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克拉玛依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克政发〔2024〕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4年7月18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2023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根据第五十六条“各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2024年7月,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克拉玛依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于1月草拟了《实施办法》,并征求市本级各部门及各区财政局意见,各部门均达成一致。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时,就资产管理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两点建议,我局均全部采纳。3月23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重点工作专题会议,会议要求对资产审批权限、工作流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并一致同意《实施办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7月4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全口径、全覆盖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了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确定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是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了资产使用管理和使用方式,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通过优化再用、共享、调剂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效率。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资产报废报损、转让置换要求和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 、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三是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相衔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缴纳税费后上缴国库。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每年度应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是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各级、各部门的编制报送职责。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规定了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内容。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五、解读人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资产监督管理科 杨晓莉
咨询方式:0990—6235652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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