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拉玛依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0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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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草立法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拟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为细化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进一步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效,结合实际,由克拉玛依市司法局负责起草《克拉玛依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立法科起草《规定》初稿,面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征集到修改意见24条,经讨论、研究共采纳意见17条,后提请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为政府立法程序的启动与标准、程序与方法等。

一是《规定》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行立法听证活动,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是《规定》第五条明确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情形,包括: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拟确立的制度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三是《规定》第六条明确立法听证机构的主责部门,立法项目草案起草阶段召开立法听证会,由起草单位作为听证机构;审查阶段召开立法听证会,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听证机构。

四是《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立法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秘书、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

五是《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立法听证会的方案、听证公告、启动以及听证代表名单的产生标准等相关要求。

六是《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政府立法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召开立法听证会时参加人员相关要求以及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七是《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听证报告的结果运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重要依据;起草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时,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周静

日常解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韩淑萍

咨询方式:0990—6244390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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