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1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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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试行)》(克政20242号)于202449日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居民环保意识的提升,电动车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出行选择。然而,电动车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些管理挑战,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违规停放和充电不仅影响小区环境,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护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相关部门编制了《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全市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中所称的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不包括新能源汽车。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进一步厘清了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对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责任、违规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为后期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一)建设要求及标准。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新建的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独立设置,符合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

(二)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 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2. 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车;

3.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车或者电瓶充电;

4. 电动车或电瓶进入电梯及入户;

5.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6. 非法拆解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瓶;

7.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三)日常监管。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宣传及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于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情况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对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规处置。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巡查、劝阻、上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未履职行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纳入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解读人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科长 郑戈

咨询电话:0990—623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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