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克拉玛依市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9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3月27日,我市在全疆率先出台《克拉玛依市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新克政规〔2020〕1号),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2月11日,自治区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对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公信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切实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修订《克拉玛依市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按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市司法局面向35家市政府部门和15位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47条,采纳意见12条,未予采用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个人)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和局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最终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3年10月2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五章五十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五大法定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在“公众参与”环节中增加:“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二是在“专家论证”环节中增加:“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专家论证意见,对合理、可行的专家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未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是在“风险评估”环节中增加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以及舆情等风险;
四是在“合法性审查”环节中增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送请合法性审查,并提供决策草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以及相关单位意见和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是在“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事项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
六是在“决策后评估”环节中增加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工作、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等;
七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因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副科长 韩淑萍
日常解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三级主任科员 王新
咨询方式:0990—624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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