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公布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新克政发〔2024〕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关于公布实施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新克政发〔2020〕105号)标准一致。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仍为27%∶73%,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上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基础上,本通知对地类补偿标准计算方式、地类补偿系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地类补偿标准计算方式
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对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各地类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节系数。
三、地类补偿系数说明
1.林地中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及草地中天然牧草地及人工牧草地调节系数按照上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成果执行,草地中其他草地地类系数参照天然牧草地地类系数执行;
2.园地、湿地、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地类系数为1.0;
3.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中养殖坑塘按照开挖前地类进行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期一年的,补偿标准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两年的,补偿标准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使用期超过两年且需继续使用的,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的5%/年进行补偿。
五、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其中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乌尔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克拉玛依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克拉玛依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六、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本次公布的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截至2027年2月20日,2024年2月20日之前已组织报批的仍按原要求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附件 克拉玛依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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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 |
区片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地类调节系数 |
|||||||||
乡(镇、场) |
村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天然牧草地 |
人工牧草地 |
其他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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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 |
小拐乡 |
小拐村;团结新村;和谐村 |
41300 |
27% |
73% |
1 |
0.58 |
0.44 |
0.05 |
0.52 |
0.05 |
1 |
乌尔禾区 |
乌尔禾镇 |
查干草村;哈克村 |
35400 |
27% |
73% |
1 |
0.68 |
0.51 |
0.06 |
0.6 |
0.0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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