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区路面防滑规定
克拉玛依市城区路面防滑规定
(2023年9月6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区路面的防滑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城区路面,是指本市建成区内市政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居住小区、交通场站的人行路面,以及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文化体育、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商业、党政机关等场所的室外人行路面。
企业投资建设城区路面,参照本规定确定的路面防滑标准执行。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路面防滑工作领导和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区路面防滑工程设计、建设和城区路面维修养护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民政、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督所管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城区路面防滑工作。
第三条 城区路面建设依照建筑地面工程防滑相关行业规范要求,防滑值(BPN)应当大于等于50;坡道、楼梯踏步、无障碍步道、公交站台等特殊城区路面防滑值应当适当提高。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路面,应当体现油城人文特色,选用颜色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优质型材。
第四条 城区路面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防滑标准组织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防滑施工。
城区路面养护单位应当依照职责或者委托合同对城区路面进行维修养护,保持其防滑性能。
已建成的不符合防滑标准的城区路面,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采用涂防滑剂、贴防滑条等措施进行防滑处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防滑改造。
第五条 城区路面防滑责任单位应当在冬季及其他极端天气情况下,及时清除责任区内路面积水、积雪、积冰,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防滑标准进行城区路面防滑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区路面不符合防滑建设设计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路面防滑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城区路面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对城区路面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四)城区路面防滑责任单位未及时清除责任区内路面积水、积雪、积冰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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