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民发〔2021〕77号
各区民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新民发规〔2020〕1号)及《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克民发〔2021〕17号,经研究,决定成立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委员会宗旨
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养老机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聘任原则
(一)主任委员
刘进夫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永杰 市福利院副院长
杨 燕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顾晓静 市卫健委老龄健康服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刘文录 市住建局城建科副科长
李 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刘 军 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工程师
彭 佳 克拉玛依区民政局为老服务中心主任
张绿海 独山子区民政局为老服务中心主任
丛红阳 白碱滩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主任
郭 洋 乌尔禾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员
安 冰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岳素君 克拉玛依区乐龄社会工作服务社总干事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聘任期三年,从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
三、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修)订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评定细则;
2.组织实施一级、二级和三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养老机构申报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
3.负责开展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及纠纷争议裁定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机构的抽查复核工作,每天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当年获评等级机构总数的20%;
5.建立和管理评定专家库,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工作;
6.制作和核发一级、二级和三级养老机构的证书、牌匾;
7.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1年7月1日
附件
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依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新民发规〔2020〕1号)及《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克民发〔2021〕17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克拉玛依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定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地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养老机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11名。主任委员由市民政局分管养老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养老工作的人员担任,委员构成为市级相关责任部门5名,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人员4名,社会组织专业人员1名,高等院校专业人员1名。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在养老服务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和愿意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评定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
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组建新一届评定委员会时,上一届的评审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评定会议由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定委员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应建立评定专家库,组建评定专家组。评定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养老机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评定专家组从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不少于五人。负责对申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定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拟定等级并书面报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评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组的评定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定,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定委员会应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养老机构的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定委员会所属民政部门实名举报。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定专家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养老机构。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按照评定权限审定养老机构等级,发布公告,向养老机构送达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评议组会议和评定委员会评审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住址、联系方式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二)不准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徇私、放宽评审标准条件;
(五)不得有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严格执行评审规定和评审条件,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定委员会及其委员,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