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克政发〔2020〕35号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新克政发〔2011〕47号)有关条款内容调整如下:
一、将原文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养老保险但关系不在本市的除外)、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照本暂行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调整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照本暂行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二、将原文第四条“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特殊生活补贴;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特殊生活补贴;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特殊生活补贴;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特殊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上述生活补贴的,由市老龄办与市财政局商定提出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市老龄办名义发文执行”调整为“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特殊生活补贴;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特殊生活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特殊生活补贴;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特殊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将原文第五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调整为“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删除原文第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克拉玛依市老龄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