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其中不予处罚事项4项、从轻处罚事项0项、减轻处罚事项0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0项。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 市民政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未向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审核手续。 |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 |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文往来、信息发布、对外交往中未使用标准地名。 |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 |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公开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音像制品、书籍或者发布与地名有关的信息,出版或者发布单位未使用标准地名。 |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 |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名标志。 |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