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下发的《关于明确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金[2021]9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明确如下:
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即: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上浮后的5年及以下贷款年利率为3.025%、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575%。
该政策自2021年10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