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拟定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初审并实行监督管理;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核定注册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并承担各类交易市场及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职能。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按规定组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克拉玛依市工商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