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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打假维权

典型案例

冯永成商标侵权行为案

       2000年11月20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接到乌鲁木齐新蕾商贸有限公司("佳力"牌红榉板新疆总代理)陆殿芳的举报,说克拉玛依区光大建材店在白兔牌和青蛙牌红榉板上加贴广东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佳力"牌注册商标,冒充"佳力"牌红榉板并进行销售。接到举报后,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经检科立即对克拉玛依区光大建材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人员正准备行动时,得知克拉玛依区光大建材店正在同客户进行涉嫌假冒"佳力"牌红榉板的交易,因克拉玛依区光大建材店内的涉嫌假冒"佳力"牌红榉板不够,需要到白碱滩区光大建材分店去拉涉嫌假冒"佳力"牌红榉板。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的领导当即决定暂停检查,由一个小组尾随去白碱滩区光大建材分店拉涉嫌假冒"佳力"牌红榉板的卡车,对白碱滩区光大建材分店进行检查。当拉涉嫌假冒"佳力"牌红榉板的卡车到达白碱滩区光大建材分店进行装卸时,克拉玛依区打假办的工作人员立即开始行动,当场查获涉嫌假冒"APOLLO"牌红榉板996张,并抓获违法当事人冯永成。为了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经检科于2000年11月20日当日报请主管副局长唐建江批准后,立案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当事人冯永成于2000年10月8日在克拉玛依市永红路15号经营光大材料店,开业后从乌鲁木齐市一名叫许佃文的男子处购进了1185张假冒广东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出品的"APOLLO"红榉板,以及200张假冒广东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出品的"APOLLO"红榉板商标。据当事人冯永成交代,在购进假冒 "APOLLO"红榉板时,就知道"白兔"牌红榉板上贴假冒的绿色"APOLLO"红榉板商标,"大青蛙"牌红榉板上贴假冒的蓝色"APOLLO"红榉板商标。截止到2000年11月20日,当事人将1185张假冒广东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出品的"APOLLO"红榉板已全部销售,共获销售款70773元。被查扣的假冒"APOLLO"牌红榉板商标,经广东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APOLLO"商标。2000年11月20日,因当事人冯永成销售假冒产品的金额已超过50000元,我局依法将当事人冯永成移交给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2001年4月27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克区检意字[2001]1号检查意见书,认定当事人冯永成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对当事人冯永成不予起诉。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冯永成销售明知是假冒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出品的"APOLLO"红榉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的"APOLL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下:1、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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