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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8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的干部接到消费者投诉,说长征路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在克拉玛依区唯一一家汽车玻璃安装商,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对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进行调查,发现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的大部分客户都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保户,经询问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的业主夏应明,得知夏应明于1998年4月26日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辛先虎达成口头协议,指定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在克拉玛依区唯一一家汽车玻璃安装商。保户拿着由该司出具的机动车辆玻璃安装结算单到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安装玻璃,再拿上安装结算单和玻璃安装发票去该公司结帐。在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发现有330张盖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的机动车辆玻璃安装结算单。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于2000年8月5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在调查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辛先虎承认,该公司确实指定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为克拉玛依区唯一一家汽车玻璃安装商。但是没有签定书面协议,口头上要求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的服务态度要好,玻璃质量要过关,玻璃的价格由该公司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报价来定。达成口头协议后,该公司指定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户,在汽车玻璃发生破损后,去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安装玻璃。如果保户不去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安装玻璃,该公司不给保户结帐。自1998年6月24日至2000年7月24日,该公司共指定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的3407名保户,去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安装玻璃。该公司财务科共给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支付玻璃赔款495442元。该公司作为克拉玛依市唯一一家财产保险企业,利用其在克拉玛依市财产保险业中具有的独占地位,强制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户去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安装玻璃,损害了保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使其他从事汽车玻璃安装的经营者丧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指定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为克拉玛依区唯一一家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汽车玻璃安装商,强制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户去剑茂汽车玻璃安装部安装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在得知该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后,通过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已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很深刻的认识。而且立即改正了其行为。并且在我局调查其违法行为时积极配合,使我局对该案的查处得以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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