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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打假维权

典型案例

克拉玛依市客运公司强制保险行为案

      2001年6月13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分局接消费者投诉,说在客运公司购买夜班车票时,必须购买保险,否则不予售票。接到投诉后,经检科于2001年6月14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克拉玛依市客运公司于1998年4月10日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签定协议,由保险公司克拉玛依市客运公司代理客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当事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未设专门窗口办理保险业务。2001年5月发夜班车时,未经乘客同意强制搭售公路客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查实,自2001年5月至2001年6月20日期间,当事人为克拉玛依人寿保险公司代办保险费2100元,从中收取代办手续费168元。
      我局认为,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保险范围,应由旅客按照自愿原则投保。克拉玛依市客运公司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未经旅客同意,即搭售保险,有明显的强制性,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消费者接受其附带提供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在我局调查其违法行为时积极配合,使我局对该案的查处得以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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