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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工商局主要职能、职则、权限 
(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竞争、交易”四大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权限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3、 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4、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5、 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可以分别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 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7、 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收缴商标标识、罚款、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
前款中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罚由商标局实施。
8、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9、 对自行发布或者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没收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处罚。
10、 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1、 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其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无效。对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注销登记证等处罚。
12、 对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烟草专卖、新闻出版、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文化管理、房地产管理、经纪人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给予相应处罚。
13、 对违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各部门职责
1、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1)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2)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3)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2、商标注册和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2)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3)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4)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5)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6)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
(7)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前款第(1)至(3)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6)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3、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2)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3)制订并实施广告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4)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4、合同监督检查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5、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2)对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查处其中各类违反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期货、文化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4)参与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和有关市场布局的论证、规划。
6、经济检查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2)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投机倒把行为;
(4)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
(四)窗口办事人员职责 
1、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办事人员职责
负责经营者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的受理、审核,企业档案管理,打印核发营业执照和内勤工作,监督检查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办事人员职责
负责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的受理、审核,档案管理,打印核发营业执照和内勤工作,监督检查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定。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办事依据和办事条件
1、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公司住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协议);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张1寸近照);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10)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报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如:卫生许可证、特行许可证等)。
2、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信函;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协议);
(4)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资格证明;
(5)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6)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如:卫生许可证、特行许可证等);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登记表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申请营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法人登记申请书;
(2)母体企业的组织章程和登记机关加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资金信用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申请开办合伙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资格证明、负责人履历表、从业人员花名册;
(3)合伙人的书面合伙协议(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4)出资权属证明;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6)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协议);
(7)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经营范围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提供批准文件、许可证(如:卫生许可证、特行许可证等);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及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含复印件)和资格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协议);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5)经营范围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提供批准文件、许可证(如:卫生许可证、特行许可证等);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报告、开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张一寸彩色近照;
三、生产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协议);
四、下列人员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1)退休人员:退休证及复印件;
(2)失业职工:失业证及复印件;
(3)本市无业人员:辖区居委会证明和《劳动就业证》;
(4)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外来人口暂住证》及复印件;
五、经营范围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提供批准文件、许可证如:(1)从事饮食业的应提交《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复印件;(2)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出租行业的应提交市文化部门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3)从事文化娱乐行业(含网吧、电子游戏)的应提交市公安、文化部门核发的《特行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4)从事烟、酒零售行业的应提交《烟草经营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5)从事旅店业的应提交市公安、卫生部门核发的《特行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复印件;(6)从事寄卖、刻公章、典当业的应提交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特行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7)从事运输行业的,应提交车辆、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行车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8、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办事程序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程序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3)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时,报请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与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发生职责交叉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一)法律、法规对查处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分工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查处机关均有权查处的同一违法行为,由首先立案的机关查处,不得重复查处和处罚。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三)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9)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案程序
(1)普通程序:发现案源--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结案报告--研究处罚--法制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告知(听证)--制作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结案;(2)简易程序:发现案源--告知--制作处罚决定--当场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照程序
(1)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核准名称--工商所初审--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制卡打照--收费--发照--公告
(2)个体注册登记程序
咨询--受理--初审--核准(不予核准)--制卡打照--收费--发照
4、商标注册程序
申请(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初审--转自治区商标事务所代理--国家商标局审核注册(驳回)
5、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程序
咨询--受理(工商所)--实调--初审--核准(不予核准)--收费--发证
四、办事纪律、办事承诺 
1、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不准办事推委、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遵守行政纪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惩治违纪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 给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处 分
第四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贪污论处:
(一)侵吞公款(包括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和私分、变相私分的)、隐瞒、截留、虚假冒领钱物的;
(二)自制票据、私自购买票据或利用作废票据收费据为己有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对象或与本人有公务往来关系的单位索取钱物的;接受有公务往来或下属单位、有关人员馈赠按规定上交而超过期限不交的;
(四)在业务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好处费据为己有或集体私分的;
(五)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扣留、罚没款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占用管理对象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让其代还债务,或免费提供劳务、旅游、疗养等服务的。
以上行为,金额(包括物品折价)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直到降级处分;金额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下列行为按挪用公款论处:
(一)借用公款在一年以上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上缴收取的各种规费,将代收的债券、集资款、捐款、会费等滞留在个人手中的;
(三)挪用、扣留、罚没款物的。
以上行为按照附件《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分处。
第七条 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炒买炒卖股票或向管理对象投资入股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九条 执行公务时,欺辱、殴打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证、照、案及分配摊位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出租、变相出租摊位或倒卖摊位从中渔利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乱摊派、乱罚经营者钱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职权或其影响,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剑财或侵犯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在区内对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请和管理对象宴请以及影响公务活动的其它宴请(包括各种娱乐活动)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系统内部违反上述规定宴请者,对接受宴请直接责任人和宴请决策人参照上述处理办法,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隐瞒、掩饰违法违纪事实或者隐匿、毁灭违法违纪证据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利用职权,有前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阻挠、漫骂、抗拒监督部门检查,搞非组织活动、订立攻守同盟、为违法违纪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有前款行为的,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包括同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利用职权或者以诱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吸毒、赌博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以及财产毁损、被盗、被骗、丢失或者造成其他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标志或有关证件等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喝酒影响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犯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明显轻微,违纪金额较小的;
(二)主动交待问题,主动退还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的;
(三)组织未发现或立案前主动交待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可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扣发奖金(没有奖金的按月工资比例5—20%扣发)。
(一)不按程序化工作制度处理公务,根据情节扣发1—6个月奖金;
(二)未经领导同意公车私用,经教育不改的,对当事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三)擅自利用工作时间从事各种娱乐活动的,对当事人处以一百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罚;
(四)值班值宿不按规定时间到岗或擅离岗位的,对当事人处以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五)旷工的,予以扣发当日工资;
(六)违反着装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扣发奖金;
(七)迟到、早退、脱岗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发奖金;
(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已作处理的,不再作行政处理,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扣发奖金;
(九)其他应予以处罚的比照相近条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违纪人员涉及经济问题的,应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追缴赃款、赃物或者退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处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涉及的部门较多,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密切配合,按下列分工分别实施。
(一)行政处分按照案件管辖规定,由行政监察部门实施。
(二)行政处分决定下达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凡处分涉及经济问题,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请复核。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
对监察决定不服和对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实行。
3、克拉玛依市工商局首问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方便人民群众,塑造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第一人”服务和市政府“首问负责制”的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第一人”服务和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值班人员的工作任务
1、对前来办事人员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负责依法依职为来办事人员办理好;属本系统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热情为来办事人员介绍相关部门,负责为其指路、指门、指人;属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耐心地告诉来办事人员所应该去找办事的部门。
2、对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手续,做到一次讲清,两次办完,杜绝三次。
3、对前来投诉、信访、咨询的群众,要热情、认真解答并做好记录,并负责将有关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遇到紧急问题,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值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守制度,每人服务半天。值班期间要着装整齐(工商制服)、举止端庄,不得吸烟或吃零食,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2、值班人员必须满腔热情、认真负责地接待好每一位前来办事人员。
3、值班期间不得接待无关人员、聚集闲谈或忙于与“第一人服务”无关的事宜。
4、领导接待日规定为每周二,时间为一天
5、其他工作人员值班日为周一、周三、周四、周五(周五下午政治学习和重大集体活动不值班),按名单顺序依次进行。
6、接班时,由上一值班人员将签好字的值班纪录直接交给下一值班人员;下一值班人因事出差、外出开会时,依次递补,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值班。
7、法规纪检室具体负责检查落实“第一人服务”工作,并在每周周工作例会时通报一周来“第一人服务”情况,对不认真遵守“第一人服务”的制度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每月向局党组汇总报告一次。
8、本制度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4、市工商局承诺制
(1)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者,我们将在受理后7日内(法定工作日30日内,下同)办理好营业执照。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者,2日内办理完毕(法定10日内)。
申请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5日内办理完毕(法定30日内)。
(2)凡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者,我们将在受理后7日内办理好营业执照(法定30日内)。
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后5日内办完毕(法定30日内)。
(3)申请办理广告经营业务,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手续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7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法定30日内)。
(4)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齐备,符合条件,我们受理后将在5日内办理好《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申请合同鉴证,手续齐全者,当日办理完毕。
(5)申请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齐全,符合登记条件,7日内核发《市场登记证》(法定30日内)。
(6)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调查必须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证件。查处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结案。
(7)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合理。消费者投诉是否受理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处理一般投诉应在10日内调解完毕;处理复杂投诉,30日处理完毕。
(8)坚决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收取各种费用,不准私自多收、少收和乱收费。
(9)工商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在办理案、证、照、费等公务中以权谋私和收取礼金,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
(10)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公仆意识,文明执法、文明办公、礼貌待人,工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禁语忌语,更不准态度蛮横、行为粗暴,要做到热情耐心,以理服人。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监督,举报电话:6223206。
5、市工商局违诺处理办法
(1)办理各种营业执照、许可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而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罚款300元,调离现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不认真审核申办营业执照、经济合同鉴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造成错误的,责令受理人、核准人公开检查,并罚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300元罚款。
(3)未按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予以颁发证、照、办理其他行政许可证和受理调解消费投诉事宜,且无正当理由的,每超一天罚款1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0元。
(4)接待办事人员态度生硬、搪塞推托、故意刁难、答复不清、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的,责令赔礼道歉,并处以100元罚款。
(5)不及时受理举报,未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开检查,并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6)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利用发照、收费、办案、巡查之机,以权谋私以及吃请的,责令公开检查,处以500元的罚款。
(8)违反有关收费规定,多收或少收规费,责令公开检查,罚款100元。
(9)以上各项违诺者的直接上级领导,按罚款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
(10)违诺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引起行政赔偿、触犯刑律的,按相应规定另行追究责任。
6、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范围,确保依法行政和保证执法质量,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工商局和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行政管理执法科室、各区工商分局执法股室、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受市、区两级工商局委托,并对上级工商局负责,没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的权力。
第三条 按照本局内部业务分工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科室、所的执法权限,本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科室、所,要严格依照各自的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不得越权执法。
第四条 本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科室、所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在管辖范围内得到落实。
第五条 本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科室、所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程序,认真执行自治区工商局行政执法程序化工作制度的要求,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二十字方针。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及案件的处罚,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审核人员要严格核审,案情重大、情节复杂的案件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职业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守则》《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杜绝违纪行为发生。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规执法,造成错案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局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协调、领导、指挥本局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2、负责监督检查本局下属各区分局、中心工商所、机关各执法业务科室的执法情况。
3、负责审批本局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4、组织对本局系统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本局执法计划。
6、各区工商分局局长执法责任依照执行。
第十条 副局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完成好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2、负责落实分管业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机关执法得室及各区工商分局、中心工商所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3、负责所分管业务范围部门、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4、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部门、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人和事进行批评、纠正;对需要进行行政或法律责任追究的提出意见。
5、抓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全体执法人员真正达到学习法律、熟悉法律、会用法律。
6、各区工商分局副局长执法责任依照执行。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执法责任
1、负责监督检查本局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科室(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向局领导向出执法建议。
2、负责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指导系统的法制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及国家赔偿。
4、负责对本局系统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人和事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经济检查部门执法责任
1、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规章。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
2、负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中的走私贩私违法案件。
3、负责依法查处经济领域中的投机倒把违法行为和案件。
4、负责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制假造假行为。
5、负责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案件。
6、负责查处流通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案件。
7、负责受理违法行为和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查处各类违反经营秩序的行为。
2、负责组织研究各类市场的发展动态,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发展动向,提供市场管理信息。
3、负责组织实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自治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进口商品准销证管理办法》。
4、负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照章颁发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营业执照。
2、负责认真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对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本系统企业注册工作,对不规范的注册行为进行纠正。
4、严厉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
第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查处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和案件。
2、负责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4、负责监督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 商标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
2、负责查处违反《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和案件。
3、保护商标专用权利,消除商标侵权行为。
4、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商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查处各类违反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和案件。
3、负责认真核定注册名称,照章颁发管辖范围内各类营业执照。
4、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本系统登记注册工作,对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不规范的注册行为。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
2、负责对经济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违反《担保法》和《拍卖法》的行为和案件。
3、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本系统合同监管,担保行为,抵押登记,拍卖监管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查处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和案件。
2、办理辖区内由市、区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对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监督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4、按照区工商分局授权,依法核准、颁发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使用商标。对商标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广告违法行为。
7、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案件。
8、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9、组织实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自治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查处违反市场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0、行使行政处罚超越处罚权限时,依照授权权限进行。
第二十条 附 则
1、本办法适用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2、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7、市工商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本局系统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法办。
第二条 错案范围
执法人员在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时具有下列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责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九)重大行政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十)其它有明显过错,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责令检讨。
(二)扣发岗位工资、资金。
(三)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上述所列过错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错案责任由执法违法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负有责任的,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有些责任无法界定的,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因执法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核审人员失误,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三)核审人、审批人对案件中的执法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核审人、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四)因领导暗示或干预导致错案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领导集体研究审批所发生的错案,追究该案案审会会议主持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主张错误意见人的次要责任。
(六)因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错案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机构和各区工商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机构负责对其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发生的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二)发生错案十五日内不向上级报告的,视不同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由于行政执法错案,需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由执法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四)发生错案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应立即纠正,纠正不力的应停职检查。
(五)发生错案累计超过三次,责任在于领导的,予以降职处分;责任在于办案人员的予以调离执法岗位。
(六)对下列行为从重处罚:
1、在办案中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2、错案造成重大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3、对上级或司法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4、对控告、揭发、检举、申诉人及其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5、有意隐匿和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6、为不符合手续的经营者办理有关证、照、许可证或为违法经营者伪造证件,影响执法办案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发生错案有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办案人员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情节严重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二)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我局“两制”工作落实情况;2、对执法目标责任进行考核;3、研究决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张建创兼任;副主任由陈玉渊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为领导小组及时报告“两制”工作和执法目标责任实施进展情况;2、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两制”工作和执法目标责任整改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3、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五、内外监督机制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办法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2)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3)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备案;
(二)复议;
(三)全面的或者专项的执法检查;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5) 公民或者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市工商局社会义务监督员职责
(1)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是否坚持公开、公正、文明执法。
(3)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生、冷、硬、简单粗暴等行业不正之风行为。
(4)社会义务监督员要善于观察,研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勇于管理工商干部中的不良倾向,及时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合理化建议,尽职尽责,为共同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多做贡献。
(5)社会义务监督员有权当面制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行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3、工商干部监督岗 、义务监督员公布栏
通 知
各区工商分局、中心工商所:
请按下列规范制作工商干部监督岗和社会义务监督员公布栏:
一、名称
1、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区工商分局XX工商所干部监督岗。
2、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区工商分局XX工商所社会义务监督员公布栏。
二、内容
1、工商干部公布:姓名、职务、职责、证号、免冠彩照7寸(12.5*17.5厘米,本人近照,着春秋装,系红领带)。
2、义务监督员公布栏:姓名、联系电话、免冠彩照。
三、形式规格:
各单位根据人员数量和位置自行制定,要求醒目、整洁。
四、要求
1、5月20日前上墙公开。
2、材质自定,力求节俭,确保质量。
3、窗口工作人员制作7寸同样内容个人工作牌,过塑,悬挂在个人工作岗位。
4、监督电话公布各单位纪检组和市局纪检组(0990--6223206)。
五、式样
新增加的政务公开内容
1、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
2、消费者投诉应提交的依据
3、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调解方法及时限承诺
4、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依据
5、私营企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依据
6、市个体、私营协会会员出国(境)申办护照政审制度
7、申请开办市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8、市场登记初审程序
9、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应提交的文件
10、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程序、
11、《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示范文本
12、《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
13、《市场(商品展销会)名称申请登记表》示范文本
14、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资格应提交的文件
15、申请印制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6、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资格收费标准及依据
17、申请印制商标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依据
18、经济检查(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依据
19、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行政处罚公告栏
21、《公司、非公司、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示范文本1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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