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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须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部分 公司 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首先应向市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持该《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办理验资和有关的审批事项等手续。

一、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表)。
  2.企业名称查询单。
  3.全体股东盖章(签名)的授权书
  4.全体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省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工会法人提交市总工会盖章的工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省直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表)
  2.全体股东盖章、签字的授权书 
  3.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   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6.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如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和董事会聘任经理的决议等)及   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应提交股东会决议)
  8.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证明(领表,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9.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或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    印件。

三、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表)
  2.全体股东盖章、签字的授权书 (领表)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发起人盖章签字)。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   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9.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   和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董事会决   议,全体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11.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证明(领表,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字)。 
  1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14.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或需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    复印件。

四、分公司登记(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授权人员办理分公司登记的授权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表)。
  3.公司章程(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
  4.加盖原发照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拨付使用的,提交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产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主的《房   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五、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各类公司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的文件:
  1.公司授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授权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表)。
  3.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东盖章、签字)。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各类公司变更不同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名称:
  1.名称查询单
  (二)、变更住所:
  1.新住所使用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领表)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证明(领表)
  4.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交(1)有关选举、委派、聘任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领表)和新增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增加注册资本变更:
  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还应提   交对该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报告确认的文件)
  2.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变动后的股东名录(领表)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5.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
  (五)、减少注册资本变更:
  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变动后的股东名录(领表)
  3.公司于60日内三次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的证明
  4.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办理许可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因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原因加有效期限的,提交新的有效期限内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2.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到期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协议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
  3.出让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同意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4.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股东名录(领表,填写变更后股东情况)
  (九)、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转为内资企业:
  1.原董事会决议
  2.省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原外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5.股权转让协议
  5.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6.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股东名录(领表,填写变更后股东情况)
  8.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参照前面相应的内容提 
  (十)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参照设立登记提交文件 
  (十一)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除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市国资局和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3.市国资局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文件
  4.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债权债务落实的文件和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6.原企业的前置审批的有效文件、证件。

五、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授权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授权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表)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印章)
  5.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
  6.负责人变更的,提交新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7.经营范围变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办理许可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六、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表)
  3.公司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授权书。
  4.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 
  5.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印章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表)。
  2.公司授权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授权书。
  3. 公司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文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