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2008年9月,市人民政府纠风办以克政纠发〔2008〕9号文件转发了自治区纠风办《关于继续开展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活动的通知》,并对开展创建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印发之后,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一些单位已经具备了推荐申报的基本条件。
为了确保我市创建自治区级政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推荐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本次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的申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1、请各创建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20日之前,提请本单位所在地的各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提交的《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申报推荐表》(见附件)中的“县市级纠风办推荐意见”栏目内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09年6月25日之前,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以及填写的《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申报推荐表》各1份,报送本系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确认。
2、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将本系统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创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申报推荐表》(含电子文档),统一收集齐备并报送市政府纠风办审核。
3、市政府纠风办将于2009年7月5日—25日,对各创建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及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单位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各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及《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申报推荐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按照规定及要求规范制作创建活动文本资料
1、各创建单位要按照克政纠发〔2008〕9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尽快收集、整理本单位开展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活动的有关资料,制作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文本资料,提前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2、各创建单位务必于2009年8月25日之前,统一按照一式四套的要求,制作本单位创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文本资料,除自留1套外,还需提交本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市政府纠风办和本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各1套。
附件:《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申报推荐表》 (自治区纠风办文本格式)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